在鄂中央儲備輪換糧食競價交易細則
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湖北分公司(以下簡稱“分公司”)或各直屬庫委托,由武漢國家糧食交易中心(以下簡稱“交易中心”)承擔在鄂中央儲備糧競價交易的組織工作。為保證交易活動順利進行,特制定本交易細則。
第二條 在鄂中央儲備糧競價交易活動,通過交易中心電子競價交易方式進行。由直屬庫作為委托方,交貨倉庫為直屬庫確定的各承儲庫(實際存儲庫點),承儲庫作為委托方的代表,具體負責糧食出(入)庫,并承擔相應責任。
第三條 交易中心按照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則組織競價銷售,參加交易的各方必須遵守本細則。
第二章 交易準備
第四條 在鄂中央儲備糧公開競價交易,交易時機和起拍價由分公司或直屬庫根據糧食市場行情自行確定。分公司或直屬庫需要交易時提前向交易中心申報,須向交易中心提供競價交易委托書、競價交易清單、起拍價格、相關直屬庫農發(fā)行賬戶、糧食質檢報告等相關內容。
第五條 參加交易的雙方均為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注冊會員。
第六條 交易客戶須按照當期《交易公告》的要求,向交易中心預交交易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,交易前必須到帳。
第七條 交易中心于競價交易前在湖北糧網(www.dsgxs.com)公告交易相關信息。
第三章 交易地點、時間
第八條 交易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進行。
第九條 交易時間在公告交易日進行。交易時間如有變更,交易中心將提前公告。
第十條 因公共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斷的,交易中心有權推遲或暫停交易。
第四章 交易秩序
第十一條 交易活動必須按照交易中心確定的交易方式、交易程序進行。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交易情況進行調整,但應按本細則第七條所列方式進行公告。
第十二條 禁止惡意串通交易價格等違反交易規(guī)則的一切行為。對嚴重擾亂交易秩序的人員,交易中心有權取消其交易資格。
第五章 交易程序
第十三條 銷售交易報價一般為委托方倉庫倉堆交貨價,采購交易報價一般為倉前價格,一般不含包裝。
第十四條 競價交易按委托標的序號順序,依次按交易節(jié)進行。
第十五條 開市后,競買(賣)人通過計算機按交易節(jié)逐節(jié)進行交易。每筆交易從起拍價開始報價,并按每噸10元的價位遞升(減)報價。
第十六條 在起拍價位上無人應價時,即撤銷該筆交易。
第十七條 競買(賣)人應點擊計算機報價,競價數量已超過預交保證金所能購買數量的不可再參加競價。
第十八條 競買(賣)人一經應價,不得撤回。
第十九條 競買(賣)人在新價位應價并被系統(tǒng)確認后,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。競買(賣)人報價后,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如無其它競買人以更高的價格報價,則以該報價為標的成交價,該競買(賣)人為標的買(賣)方。
第二十條 合同自系統(tǒng)確定之時起生效。交易成交后,成交雙方在線簽訂《在鄂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(采購)交易合同》,并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一條 競價交易會未成交的標的,分公司或直屬庫可酌情調整起拍價,再次進入競價交易。
第六章 交割和結算
第二十二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(guī)定的責任義務,并享受合同規(guī)定的權利。
第二十三條 每筆合同的履約時間按照當期《交易公告》和《交易清單》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四條 買方必須按照當期《交易公告》的要求,將全額貨款一次或分批匯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易賬戶。交易中心收到貨款后,及時開具《出庫通知單》通知承儲企業(yè)安排發(fā)貨。
第二十五條 如需要在庫內汽車(船)板交貨的,汽車(船)板前費用由買方負擔。汽車(船)板前費用是指糧食出庫到裝車(船)所發(fā)生的正常合理費用,具體包括:散裝出庫時,包括裝車、過磅(包括確需庫外過磅的)等費用;包裝出庫時,還包括灌包、標包、封口、口繩、裝車等費用。承儲企業(yè)收取汽車(船)板前費用后,應開具發(fā)票。承儲企業(yè)不得收取出庫費以外的任何費用。
第二十六條 買方需要包裝物時,包裝物由買方自理或者委托承儲企業(yè)代辦,其價格及出庫費用(灌包、標包、封口、口繩、裝車等費用)由買賣雙方協(xié)商議定,承儲企業(yè)不能強制以包裝糧食出庫,是否帶包裝出庫由買方確定。
第二十七條 買方可到承儲企業(yè)查驗貨物,承儲企業(yè)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動。承儲企業(yè)應安排足夠人員、設備,積極組織,按不低于日出庫能力正常出庫。買方應在前一個工作日書面或電話通知承儲企業(yè),安排均衡出庫。如有特殊情況,雙方要及時溝通,承儲企業(yè)要積極配合,保證出庫時間。
第二十八條 買方提貨時要派人到承儲企業(yè)組織現場驗收并監(jiān)裝。在鄂中央儲備糧質量以分公司或直屬庫質監(jiān)中心檢驗認定的結果為準。對水分、雜質等與規(guī)定有差異的,按照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、國家糧食局、財政部、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《關于執(zhí)行糧油質量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規(guī)定》(國糧發(fā)〔2010〕178號)第4.2.1、4.2.2等款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數量以合同為依據,以承儲企業(yè)計量衡器為基準。承儲企業(yè)計量衡器必須是經具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鑒定合格的,且在鑒定的有效期內。承儲企業(yè)應當允許買方對計量衡器的準確性進行確認。承儲企業(yè)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(guī)定開具正式發(fā)票。雙方驗收無誤且開具收取銷售發(fā)票無爭議的,雙方簽署《驗收確認單》提交交易中心;如對數量、質量有異議,應停止接貨并與承儲庫協(xié)商解決,協(xié)商不成的,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中心調解。由交易中心委托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校驗計量器具、扦樣檢驗,所發(fā)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。
第二十九條 買賣雙方出現商務糾紛,由雙方協(xié)商解決,協(xié)商不成3日內書面申請交易中心調解。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,可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。
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在收到《驗收確認單》5個工作日內,與委托方進行貨款結算。
第七章 違約處罰
第三十一條 交易成交后,買方不能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交易中心指定賬戶的,視為買方違約,合同終止,由交易中心按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標準,從買方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,分別支付給賣方和交易中心。
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(yè)未按合同規(guī)定的時間、質量、數量交貨,視為委托方違約,合同終止,扣除相應的保證金,分別支付給交易會員和交易中心。
第三十三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會員必須符合糧食流通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條件,嚴格遵守交易規(guī)則,依法履行交易合同,違反有關規(guī)定的禁止參加在鄂中央儲備糧競價交易,情節(jié)嚴重的取消其在鄂中央儲備糧交易資格。
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原因,導致已成交的糧食無法正常出(入)庫的,應在成交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,經分公司或直屬庫和交易中心核實后,可終止合同,退還交易會員保證金和已付貨款,交易中心要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分公司或直屬庫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交易中心負責監(jiān)督合同的執(zhí)行,協(xié)調處理商務等問題。如遇未盡事宜,由交易中心與分公司或直屬庫協(xié)商處理。
第三十六條 本交易細則適用于在鄂中央儲備糧競價銷售和采購交易會,當期交易公告及附件是本交易細則的組成部分。
第三十七條 本交易細則自2020年1月16日起執(zhí)行,此前發(fā)布與本細則不一致的,均已本交易細則為準。
第三十八條 本交易細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解釋。